教会政体有哪些不同形式?
回答
教会政体(教会政府)是指教会领导的结构。虽然在个别教会中发现了许多变化和细微差别(这些太多了,无法一一列举),但基本上都是以下之一的变化:主教、长老会和公理会。 (这个主题可能会因为这些名称中的每一个都知道教派而变得复杂。)每个教会要么是独立的,在当地教会之外没有更高的权威,要么是一个更大的团体或教派的一部分,领导者发挥作用来自教会外部的控制。
一种教会政体是主教制的。这个单词
主教 来自希腊词
主教 ,这通常被翻译成英语作为主教或监督。这种形式的教会政府由一个领导者运作,通常被称为主教。罗马天主教堂可能是最知名的主教型教堂。教皇也是罗马的主教。在他之下是其他主教,他们依次负责其他主教,直至教区神父。英国国教、圣公会和希腊东正教都有这种政府形式。一位神父或主教对另一个负责,另一个负责对另一个负责,直到最高层有一位主教(通常称为大主教)拥有最终权力。
许多其他教会有一个主教形式的政府,即使他们可能没有正式承认它。一些独立的教会有一位牧师,他在教会的所有决定中拥有最终权威(有时这被称为强大的牧师政府形式)。一些多堂点教会可能在每个地点都有一位牧师,但一位主任牧师是所有地点的最终权威。一些教会可能声称拥有长老会(长老)或公理会,但实际上只有一位主教或强大的牧师拥有最终权威。
另一种教会政体是长老会形式。这个单词
长老会 来自希腊词
长老会 ,通常译为长老。在这种形式的政府中,权力不在于一个人,而在于长老或长老团。在宗派教会中,地方长老委员会对更高的长老委员会负责,该委员会由代表每个教会的精选长老组成。最终,最后的长老会(有时称为总会)有权处理该教派的事务。在独立或自治的教会中,最终的权威在于当地的长老会。在一些有长老统治的教会中,长老是由会众选举或批准的。然而,一旦长老被批准,会众就没有权力取消他们或推翻他们的决定。
第三种教会政体是会众形式。在公理教会中,最终的权威在于会众。这种政体有多种形式。在一些教会中,几乎没有指定的领袖(或者,有些人可能会说,除了圣灵),而且会众几乎参与了每一个必须做出的决定——从地毯的颜色到传教士的支持.在其他教会中,会众选举主要的公职人员(牧师、长老、执事),然后他们将做出决定,仅就重大问题咨询会众,例如为建造新建筑物而举债或任命新牧师。但是,在公理教会中,如果大多数会众反对任何决定或认为应该罢免领袖,他们有权采取行动。大多数实行会众统治的教会也是独立的,因为他们坚信最终的权威在于地方会众。 (例如,浸信会教堂可能是某个教派的一部分——南方、美国等,但该教派对这些地方教会的决定没有权力。该教派可以采取的最强有力的行动是各个教会将不再接受团契;同样,任何个别教会都可以随时退出。在这种情况下,宗派更像是自愿的、合作的团契。)
如前所述,这里有太多的变化和细微差别,无法在这里涵盖,并且上述内容总会有例外。即使是具有圣公会或长老会形式的政府的教派,由于会众压力和民意,也经常不得不调整其立场。有福音派、相信圣经的教会使用上述每种教会管理形式。教会政府的形式不是一个主要的教义问题。最重要的问题是,那些处于领导地位的人必须顺服基督的权威,并顺服地跟随他在圣经中所启示的领导(使徒行传 20:28;彼得前书 5:2)。基督是教会的元首,如果任何系统、董事会、个人领袖或会众开始用他们自己的信仰和愿望取代基督和圣言,那么这种领导就不再合法。